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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一蒙、闫一蒙、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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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闫一蒙、闫一蒙、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一蒙;闫一蒙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87号 移送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一蒙,男,1997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咸阳市兴平市。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闫一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一蒙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违法所得款,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80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闫一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其父母务农,无经济来源,已为其同案犯罪代缴了部分罚金。被执行人闫一蒙名下无任何财产,现在服刑期间。本院已依法对闫一蒙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账户冻结、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1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力  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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