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一蒙、闫一蒙、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87号案件名称
闫一蒙、闫一蒙、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闫一蒙;闫一蒙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87号 移送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一蒙,男,1997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咸阳市兴平市。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闫一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一蒙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违法所得款,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80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闫一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其父母务农,无经济来源,已为其同案犯罪代缴了部分罚金。被执行人闫一蒙名下无任何财产,现在服刑期间。本院已依法对闫一蒙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账户冻结、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1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力 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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