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为强、张成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4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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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4277号案件名称
卓为强、张成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卓为强;张成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4277号原告:卓为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张成响,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卓为强与被告张成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卓为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卓为强负担。审判员 袁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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