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琴、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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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662号案件名称
王洪琴、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洪琴;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琴,女,生于1964年4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北大街。被执行人: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山坪村。法定代表人:薛文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琴与被执行人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2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王洪琴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采矿权证已过期现已停工,目前正在积极办理采矿权证延期手续并承诺在2021年年底履行部分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王洪琴以与宁强县山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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