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兆华、王伟炎返还原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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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沙兆华、王伟炎返还原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沙兆华;王伟炎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兆华,男,1969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伟炎,男,1979年09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沙兆华与被执行人王伟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伟炎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沙兆华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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