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喜山、古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424号案件名称
罗喜山、古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喜山;古春玉;李国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罗喜山,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古春玉,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国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喜山与被执行人古春玉、李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喜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62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