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家秀、于少春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1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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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164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家秀、于少春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家秀;于少春;赖强新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赖强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少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白家秀,曾用名白家碧,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于少春之妻。第三人:于焱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于少春,白家秀之子。第三人:柳世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现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美,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现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第三人柳世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强新与被告于少春、白家秀及第三人于焱华、柳世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强新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于少春、白家秀已偿还借款本息4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强新以被告于少春、白家秀已偿还借款本息4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强新负担。 审 判 长 周 宁审 判 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雪梅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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