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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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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刘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西路006号,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4388103073。负责人:朱晓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慕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南桥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31613814-5。法定代表人:李红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倩,女,汉族,1986年08月生,住甘肃省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刘倩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8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99058.49元、退回案件受理费57元,执行费8390元,共计607505.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刘倩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倩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以607505.49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刘倩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及电话向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平、刘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并向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12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平、刘倩户籍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经了解,李红平家中两口人,李红平与长女一起生活,具体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倩无职业,目前没有任何经济收入。2021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委托代理人刘慕平申请将被执行人陇南裕源春茶业有限公司、刘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倩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9月13日,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委托代理人刘慕平到庭领取执行款3600元,并向其告知查询结果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2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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