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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利、侯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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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813号
  • 案件名称

    李彩利、侯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彩利;侯梅;纪亚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李彩利,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纪亚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彩利与被执行人侯梅、纪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7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梅、纪亚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彩利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共计5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4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侯梅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彩利偿还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460000元。2、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侯梅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项时予以缴纳。3、申请执行人李彩利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被执行人侯梅的限制高消费,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于撤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81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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