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明、王小明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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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86号案件名称
王小明、王小明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小明;王小明;陈斌虎;张乐;陈转芳;张乐;陈凯华;陈转芳;陈斌虎;陈凯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村陈北村一组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0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陈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张桥村四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依据生效的(2020)陕05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28885.9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5.2元及执行费7828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已对其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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