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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郭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7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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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7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郭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郭志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491886T。负责人:冯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志强,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郭志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1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766号,执行标的10089.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5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9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6月9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已向郭志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陕汽牌汽车一辆,但我院前往巩义市车管所查封该车辆,该车辆处于注销状态,无法办理查封。七、2021年9月1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董亚恒审判员  陈爱华审判员  贺心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怀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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