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芬绣、乌审旗东翊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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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张芬绣、乌审旗东翊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芬绣;乌审旗东翊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贺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425号原告:张芬绣,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贤,系鄂托克旗棋盘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审旗东翊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50626690061651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贺彦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贺建军,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张芬绣诉被告乌审旗东翊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贺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芬绣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芬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芬绣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蔚银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丽娟书 记 员 郭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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