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广成、盖世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81财保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财保458号案件名称
高广成、盖世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广成;盖世杰;王丽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财保458号申请人:高广成,男,住所地:海城市。被申请人:盖世杰,男,住所地:凤城市。被申请人:王丽丽,女,住所地:凤城市。申请人高广成与被申请人盖世杰、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广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对被申请人盖世杰、王丽丽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8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广成因与被申请人盖世杰、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盖世杰、王丽丽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8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高广成名下辽C×××××号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洪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颍上县古城镇强强电动车专卖店、马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81号 下一篇 李会霞、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