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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华、胡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4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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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4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春华、胡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春华;胡志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华,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胡志华,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华与被执行人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021民督4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志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华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志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春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全国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胡志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胡志华的公积金进行查询,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3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胡志华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现本院已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款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志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已执行到位46018.5元,尚有103981.5元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志华负有向刘春华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黄小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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