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某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99号
  • 案件名称

    胡某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胡某成;王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某成向我院书面提交撤回对王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0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