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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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99号案件名称
胡某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某成;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某成向我院书面提交撤回对王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0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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