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慧珍与周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6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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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6972号案件名称
吕慧珍与周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慧珍;周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697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6972号申请执行人:吕慧珍,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周洁,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吕慧珍与周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60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周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慧珍赔偿款273,395元。因义务人周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吕慧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周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0年9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洁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暂无法处置。2021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周洁名下开户于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周洁名下号牌为沪NHXXXX的车辆,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不再续封续冻。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周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肖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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