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刚与王代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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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443号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王代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兴刚;王代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川0824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刚,男性,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苍溪县。被执行人:王代春,男性,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刚与被执行人王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824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向剑审判员 邵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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