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扎西伦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4执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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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4执42号案件名称
达娃、扎西伦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达娃;扎西伦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4执42号申请人:达娃,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日土县。被执行人:扎西伦珠,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日土县。达娃申请扎西伦珠合同纠纷一案,日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4民初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达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4民初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次仁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次仁加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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