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波、赵阳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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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41号案件名称
曹晓波、赵阳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晓波;赵阳阳;陕西眉坞亨通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26民初2041号 原告陕西眉坞亨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A7E03。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阳阳,男,生于1989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被告曹晓波,男,生于1988年1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眉坞亨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阳、曹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眉坞亨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阳、曹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晓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其中一被告曹晓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眉坞亨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晓波的起诉。 审 判 员 贺领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吕建华 书 记 员 耿亚媚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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