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军与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珈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778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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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77886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连军与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珈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连军;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珈维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7886号之三原告:刘连军,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珈维,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钟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晨霞。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对原告刘连军与被告王珈维、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778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115民初778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珈维、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补正为“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珈维、上海亿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审判员 周 婉书记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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