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俊汉、余俊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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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余俊汉、余俊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俊汉;余俊汉;吴保国;吴保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表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陕0722执5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已于2020年3月病故。经“总对总”网络查询,余某某银行存款4990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经查询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城固县某某村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余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遗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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