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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婷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恢3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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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恢3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婷婷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婷婷;王瑶;刘愉;刘悦;刘义艳;王金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恢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瑶,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愉,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义艳,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金柱,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悦,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7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王瑶、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于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前给付朱婷婷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5万元(其中,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期间的利息为15万元;以2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期间的利息为20万元);二、王瑶、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于二○二○年三月一日前给付朱婷婷借款本金85万元,并以18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一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借款期限结算);三、王瑶、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于二○二○年五月一日前给付朱婷婷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算至二○二○年五月一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借款期限结算);四、王瑶、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任何一项履行义务的,则应一次性给付朱婷婷借款利息50万元及剩余借款本金,并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王瑶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朱婷婷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刘愉的银行存款282170元,划拨刘义艳的银行存款113194元。因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王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王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刘愉、刘义艳、王金柱、刘悦、王瑶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其银行存款205441元,查封刘义艳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查封王金柱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朱婷婷与刘愉就余款的给付在本院主持下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京0116民初7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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