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9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195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执行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195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秀香,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王德良,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李香娟,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颜文才,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李渤,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谢丽华,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旅顺口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旅顺口区。被告执行人:大连水乡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小黑石村顺海街16号。法定代表人卢秀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鑫淼海带加工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负责人王雪梅,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连旅顺渤昊水产加工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海鲜街271-4号。负责人李渤,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连盛海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国营农场西沟分场。法定代表人颜文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香娟、王德良、谢丽华、李波、颜文才、王雪梅、卢秀香、李渤、大连水乡水产品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鑫淼海带加工厂、大连旅顺渤昊水产加工厂、大连盛海冷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02民初5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恢195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