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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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577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刘秀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577号原告: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法定代表人:姜苏航,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刘秀梅,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秋实物业)诉被告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兴城市秋实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薄丽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争一书 记 员 胡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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