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于军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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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44号案件名称
赵辉、于军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辉;于军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44号被执行人赵辉,男。被执行人于军科,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辉、于军科罚金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22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军科已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李亚周3100元,其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赵辉现正在服刑,经查明,被执行人赵辉在金融机构、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辉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辉服刑完毕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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