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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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0号案件名称
沈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在位于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五组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8)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000112号),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五组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8)汉阴县不动产权第0000112号)依法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晨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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