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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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60号案件名称
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60号申请人:王福华,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青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85012847P。关于申请人王福华与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玲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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