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谢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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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270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谢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谢艺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270号申请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爱琴海酒店18楼。负责人:蒋荣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艺,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谢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晶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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