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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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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32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32号申请人:周某某,男。被申请人:彭某某,男。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1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周某某就本案财产保全自愿提供银行存款(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309018180********)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周某某所有的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9018180********(内有存款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1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77.1元,由申请人周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毅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琪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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