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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明、李淑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3民初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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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民初347号
  • 案件名称

    张昌明、李淑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昌明;李淑琴;李玉良;简丽萍;简丽霞;简庆从;张福娥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3民初347号原告:张昌明,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原告:李淑琴,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被告:李玉良,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诗,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简丽萍,女,35岁左右,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根据民事起诉状载明内容记录)。被告:简丽霞,女,45岁左右,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根据民事起诉状载明内容记录)。被告:简庆从,男,70多岁,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根据民事起诉状载明内容记录)。被告:张福娥,女,70多岁,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根据民事起诉状载明内容记录)。原告张昌明、李淑琴诉被告李玉良、简丽萍、简丽霞、简庆从、张福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兰邦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明、李淑琴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明、李淑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明、李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昌明、李淑琴负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先永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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