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路达、王立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35号案件名称
佘路达、王立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佘路达;王立军;于莉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佘路达,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立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妻子),女,住址同王立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利武与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立军、被告于莉莉至今尚欠原告佘路达借款本金124万元,被告王立军、被告于莉莉于2014年8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佘路达。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立军、于莉莉承担。三.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被告王立军、于莉莉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4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海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6714号 下一篇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保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