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6民初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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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民初3250号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启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3250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丽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伟,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曙,该联社员工。被告:涂启福,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涂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涂启福已结清欠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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