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从桂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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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14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从桂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从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14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王从桂,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从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1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王从桂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2,914.26元人民币(实际冻结327.3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15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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