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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元、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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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068号
  • 案件名称

    高爱元、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爱元;袁任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4068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元,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袁任周,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爱元与被执行人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任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爱元案款20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爱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袁任周名下的公司股权,正在由本院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高爱元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4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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