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爱元、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4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068号案件名称
高爱元、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爱元;袁任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4068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元,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袁任周,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爱元与被执行人袁任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任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爱元案款20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爱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袁任周名下的公司股权,正在由本院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高爱元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4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