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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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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578号
  • 案件名称

    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俊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578号原告: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6组335栋011号。法定代表人:田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被告:张国俊,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铉玉华,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俊、铉玉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张国俊、铉玉华已经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俊、铉玉华的起诉,并同时申请退还已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俊、铉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退还原告昌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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