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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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刑更284号案件名称
张军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军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284号罪犯张军,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08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21年9月8日提出(2021)白监减字第1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2次表扬,剩余有效法律积分349.5分,建议对罪犯张军减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波审判员 吴金研审判员 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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