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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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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原告:王某1,女,生于1995年2月18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王某2,男,生于1993年6月25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做出(2021)陕0323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至83068.88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予准许,本案按撤诉已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按撤诉结案,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庞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毕堃淇书 记 员 赵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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