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敏、裴靖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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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恢146号案件名称
陈玉敏、裴靖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玉敏;裴靖;王忠丽;李剑;夏刚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敏,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裴靖,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双水新区。被执行人王忠丽,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水城县,现住双水新区。被执行人李剑,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董地街道办事处职工,住水城县双水新区。被执行人夏刚,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水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玉敏527000元,执行费86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玉敏与被执行人裴靖、王忠丽、李剑、夏刚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裴靖、王忠丽、李剑、夏刚2021年9月10日支付申请人20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陈玉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先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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