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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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872号案件名称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宁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胡岚。被执行人:俞宁,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关于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俞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20)豫郑绿证执字第6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374636.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俞宁的银行账户并无存款。2.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俞宁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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