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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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297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建华;李锡存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29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薛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占胜,男,该联社职工。被告:任建华,男,汉族,大城县。被告:李锡存,男,汉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建华、李锡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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