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永、王京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25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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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257号之三案件名称
高雪永、王京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雪永;王京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2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雪永,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京普,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雪永与被执行人王京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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