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男、伍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9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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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9民初2602号案件名称
刘亚男、伍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亚男;伍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9民初2602号原告:刘亚男,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伍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刘亚男与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在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亚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德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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