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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男、伍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9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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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9民初2602号
  • 案件名称

    刘亚男、伍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献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亚男;伍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9民初2602号原告:刘亚男,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伍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刘亚男与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在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亚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德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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