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玉明、杨海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67号案件名称
文玉明、杨海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文玉明;杨海涛;铜川市新区申河香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67号文玉明、杨海涛、铜川市新区申河香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文玉明、杨海涛、铜川市新区申河香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海涛、铜川市新区申河香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文玉明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海涛、铜川市新区申河香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支付案件款2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领取案件款20000元后,同意放弃剩余标的的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2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1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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