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31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新;代世杰;李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DKNY04。负责人:邹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媛媛,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快马厂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4356130B。法定代表人:李新,经理。被申请人:李新,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代世杰,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申请人:李娜,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崭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683号 下一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