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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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80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张永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80号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星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2231701Q。负责人:胡兵。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健,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红,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告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阳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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