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汉、刘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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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74号案件名称
刘忠汉、刘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忠汉;刘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7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汉,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刘银,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忠汉与被执行人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银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忠汉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自愿承担违约金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忠汉与被执行人刘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双方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银偿付刘忠汉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诉讼费120元,合计16620元,自2021年9月起,每个月30日前偿付1000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刘忠汉撤回对(2021)甘0702执恢147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刘银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刘忠汉可于2022年4月30日后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刘忠汉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恢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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