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王学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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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914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王学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王学博;孔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914号申请人: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兔儿坝滩循环经济示范园纵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N7PB7E。法定代表人:侯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宜民,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孔建军,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市永靖县。申请人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给付申请人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2800元,承担利息11990元,合计74790元,限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王学博负担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1100元,限被执行人王学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执行人王学博自负预交的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人,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769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孔建军名下有甘NE××××号桑塔纳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查封处置措施,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名下有不动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学博在新疆打工,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孔建军又名孔德鹏,家住甘肃省临夏市永靖县社,在永靖县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具体下落不明。6.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7692元,77692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博、孔建军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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