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根、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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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王发根、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发根;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康家花园三期项目部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804号原告:王发根,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侯团兴。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康家花园三期项目部,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明路北侧康家花园小区(原木材厂)。负责人:谭洪林,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原告王发根诉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康家花园三期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8日,原告王发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根与相关责任人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王发根负担。审 判 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俊宏书 记 员 余 清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804号原告:王发根,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侯团兴。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康家花园三期项目部,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明路北侧康家花园小区(原木材厂)。负责人:谭洪林,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原告王发根诉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康家花园三期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8日,原告王发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根与相关责任人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王发根负担。审 判 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俊宏书 记 员 余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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