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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前、邓振海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恢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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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恢3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德前、邓振海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前;邓振海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德前,男,汉族,住陇县。被执行人:邓振海,男,汉族,住千阳县。张德前与邓振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1999)千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德前各项损失65281.85元,由邓振海赔偿9792.28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邓振海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邓振海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6月30日张德前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1、邓振海给付经济损失9792.2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5979元(从1999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3、再支付2021年6月30日至本案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振海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振海立即交纳案件款979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核算1999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12989.46元,经办案人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由邓振海于2021年9至10月30日前一次给付赔偿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15000元,则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邓振海按照协议已履行了全部案款及利息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千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由邓振海赔偿张德前9792.28元及迟延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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