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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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52号案件名称
王锋、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锋;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52号原告:王锋,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刘秀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义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巍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曙东,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王锋与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5.5元,由原告王锋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人民陪审员 段新峰人民陪审员 唐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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