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梁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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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4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梁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梁宁;马旺;孟军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78号。负责人:崔红选,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军宪,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旺,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军孝,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与梁宁、马旺、孟军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宁、马旺、孟军孝需向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支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209640.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本金7000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就利息部分双方私下已经达成还款计划;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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